要进一步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范围

要进一步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范围

苦因杂文2026-07-11 13:31:46
近年来,很多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,都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对象进行“任前公示”,看一看群众的脸色,听一听各方的意见。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选拔任用干部的透明度,也消除了选人用人上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,有
近年来,很多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,都在一定范围内对拟任对象进行“任前公示”,看一看群众的脸色,听一听各方的意见。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选拔任用干部的透明度,也消除了选人用人上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,有利于选拔出德才兼备的好干部。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把任前公示当作“例行公事”、表面文章、“走过场”的现象。公示形式单一、内容过于简单,而且时间偏短、受众面窄。近日,云南省委组织部对公开选拔的年轻干部任前公示,除候选人基本简历、拟任职务外,增加了“主要工作实绩”这项内容。把“主要工作实绩”纳入干部任前公示内容,让拟任干部凭实绩说话,抓住了任前公示的关键所在。我们为这一创新叫好,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公开、更透明、更服众,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长期以来,我们见惯了简历式的干部任前公示。任前公示只是简短的介绍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,如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政治面貌、文化程度、籍贯、现任职务、工作简历等。群众说,简历,简历,真的简单。大家无从知晓公示对象“凭什么”要放在这个“位置”上。这也成为群众对干部任前公示“冷漠”的重要原因。干部任前公示内容的“空洞干瘪”,容易让人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拟提拔对象是否有违法违纪问题上,而不是放在拟任干部干出了哪些政绩上。其实,没有违法违纪问题是对拟任干部的最低要求,拟任干部的政绩能反映干部的工作能力,群众更为关心。
“任前公示”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“监督”,为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拟任对象的有关情况。所以,要进一步建立健全“任前公示”制度,畅通举报反馈渠道,适当延长公示时间,及时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核查机制,严格执行,狠抓监管,重点对收集到的举报线索认真进行甄别,综合分析,区别对待,从而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,提高群众的参与度,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中来,使“任前公示”真正出发挥应有的作用。
要进一步扩大公示内容。组织(人事)部门根据党委(党组)的决定,制定公示公告时,公示公告不但要包括任职人员的自然情况、工作简历、拟任职务等,还要包括拟任人选德才表现方面的简要情况,以及群众表达意见的途径、公示受理部门和受理部门接洽联系的办法等。为了提高公示反馈意见的质量,尤其要求对公示对象思想政治素质、廉政表现、工作实绩和作风等方面的批评,指出具体事由,有根有据;对公示对象工作能力、专业水平、学历、年龄、任职经历和年限等方面的批评,附有相关材料或说明。
要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。干部任用条例对公示期限有明确规定,过来一般把公示时间定为一个星期,有些群众因时间短而没有关注到。要延长公示时间,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公示10天以上。公示的范围要不断拓宽,不但要在机关拟任对象所在的工作部门(单位)或系统内公示,也要在新任职单位公示,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还要向社会公示。既要在党委政府机关报上刊载公示公告,也要用本地区、本部门(单位)最适宜的信息渠道,如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发布公示公告。
要进一步扩大公示回应。公示公告发布部门(单位)要设专门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接洽来访群众,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,并汇总、整理书面反映材料。公示期满后,组织(人事)部门应把公示结果分成两大类:一是不影响任职的公示结果;二是影响任职的公示结果。对于前者,要以与公示相同的形式做出公示结果公告;对于后者,要进入调查核实程序。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,要由组织(人事)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专项调查。对有代表性的个人,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举报的意见以及单位或组织集体举报的意见,一般要进行专项调查。进行专项调查,要辅之以个别谈话、实地考察、查阅资料等方式。为了切实体现群众的监督权,凡公示后进行专项调查的,应当向党委(党组)汇报调查结果,由党委(党组)重新讨论决定是否改变或取消原任职决定。经讨论否决拟任职务的,撤销原任职决定,并做出公示结果公告;讨论维持任职决定的,也要做出公告。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某些不影响任职的情况和问题,可以在任职试用期内继续考察。
要进一步扩大公示反馈。对所有在公示期内具实名的举报人,以及提出意见的单位和组织,都应反馈受理意见后调查处理的结果,说明是否影响任职。有代表性的个人,如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意见,群众团体,如工会、妇联、共青团或行业协会的集体意见,必须回复专项调查情况及意见。对被单报人,也要进行认定结果的谈话。反馈情况和答复,可根据实际需要,采取书面或谈话的方式进行。
标签
相关文章